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细胞基因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萨米特莫里斯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奇卡拉,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婷,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细胞基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16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审查过程中,细胞基因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细胞基因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细胞基因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