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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0民初85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民初85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经营者:曹淑君,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淑媛审判员  戴英杰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陈虹书记员吕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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