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民初85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经营者:曹淑君,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山市屯溪区点点香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淑媛审判员 戴英杰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陈虹书记员吕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