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0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国奥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李进士堂镇南北街路西。
经营者:李由国。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鄄城县国奥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