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472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营业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凤娇,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何凤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