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45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阊区康霸酒业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674号。
经营者陈为良。
被告:苏州金叶物流配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阊区阊胥路269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其林。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阊区康霸酒业商行、苏州金叶物流配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