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29号原告:刘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峰,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山,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华江原告刘成伟与被告茅华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刘成伟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成伟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为1245.5元,由原告刘成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