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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3民初1085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85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一街。

负责人:陈波。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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