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焦智维,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科大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庆,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181号-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袁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三泰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国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敬业钢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方法专利侵权纠纷地域管辖应以侵权行为地与被诉侵权的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方法专利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原则,其中侵权行为地应当为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应当为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一方的住所地。
(二)本案侵权行为地与被诉侵权的被告住所地并非位于上海市。
其一,被诉侵权行为地并非位于上海市。
被诉侵权行为涉案专利系名为“一种用单嘴精炼炉冶炼低硫钢的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根据相关规定,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为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谓的方法专利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位于上海市;
其二,被诉侵权的被告住所地并非位于上海市。
被上诉人未能证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仅提供了所谓位于上诉人所在地的侵权项目的照片、未签署的所谓特别授权协议、短信及邮件、项目公示信息等材料,上述证据中并无法证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的行为;
根据原审被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其并不从事钢铁的生产,故不可能实施侵犯涉案方法专利的行为,不应将其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住所地也不能视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
(三)上诉人所在地审理更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涉案专利适用领域系大型炼钢工业设备和项目,相关设备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即使法院认为有必要对于上述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也可能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
被上诉人所称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河北省平山县,距原审法院所在地路途遥远,故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即被诉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
北科三泰公司、科林国冶公司均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敬业钢铁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平山县,科林国冶公司的住所在上海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尽管作为原审被告的敬业钢铁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平山县,但另一原审被告科林国冶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因此,本案原审原告北科三泰公司可以选择向原审被告科林国冶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上海市范围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均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敬业钢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敬业钢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4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