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69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定花,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侯定花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