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04号 原告:程远旺,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闪电、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972274345。
法定代表人:叶志雄。
被告:叶志雄,男,汉族,1997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程远旺因与被告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叶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程远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远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程远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