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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旺与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叶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04号
案件名称程远旺与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叶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远旺;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叶志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04号 原告:程远旺,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闪电、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972274345。

法定代表人:叶志雄。

被告:叶志雄,男,汉族,1997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程远旺因与被告义乌市舶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叶志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程远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远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远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程远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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