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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244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788号。

法定代表人:钟宏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青天寨小组。

投资人:杨毅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张家。

法定代表人:甘荣顺。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9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工商、证券、保险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通过不动产及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8日、9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进行走访、调查,均已停止生产经营且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短信、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梓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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