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金立通讯店,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迎宾路西。
经营者李桂芬。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金立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