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817号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5835635H。
法定代表人:朱爱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兆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锲新建路2号1幢1号1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40547328R。
法定代表人:周兆弟,董事长。
被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区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942119XU。
法定代表人:黄立平,总经理。
被告:周兆弟,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兆弟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周兆弟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司负担。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