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组织机构代码:31050775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谢红英,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365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63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龙江大道3号(盛世名都)2幢1单元502室不动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予评估拍卖;
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查无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拘留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
因被执行人谢红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谢红英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6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