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340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祥福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5街6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YMF9H26。
经营者:张楚燕。
被告:广州市东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1579D。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广州市高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E0J447。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盐步祥福百货经营部、广州市东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高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