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港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C区194室。
法定代表人:陈慧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国,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丰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