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09号原告:王文明,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跃进,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系原常州市武进区邹区跃进灯饰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顾智慧,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芬俊,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崇根,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送达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转盘合兴路8号。
原告王文明与被告缪跃进、顾智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王文明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追加李崇根为本案被告。
2019年11月28日,原告王文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文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王文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