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464号 原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寿康街5号。
法定代表人:罗晓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玲,女,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英,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268号晋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令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科建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市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修文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海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晋龙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中科建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山西摩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