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051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红弟,女,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广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红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9日,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阮红弟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