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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军臣、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谢树概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2067号
案件名称智军臣、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谢树概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智军臣;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谢树概;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倪维恩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20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智军臣,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凤珠,浙江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98280509B,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三大庙村236号,法定代表人谢树概。

诉讼代表人吴小鸽,女,1982年2月6日出生。

被告人谢树概,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梅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7221235F,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611-667号第一幢1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倪维恩。

诉讼代表人陈少,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倪维恩,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作单位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军臣、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树概、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被告人倪维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合议程序立案,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小鸽、被告单位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的诉讼代表人陈少,被告人智军臣及其辩护人丁凤珠、被告人谢树概及其辩护人林明霞、朱梅玲、被告人倪维恩及其辩护人赵章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注册号为12296269号“九洲福”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和变更,商标所有人为杭州闺蜜时代商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杭州闺蜜时代新零售商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用药膏,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中药袋,牙科用研磨剂,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智军臣在未取得杭州闺蜜时代新零售商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多次委托他人非法制造该公司的“九洲福”磁疗艾灸贴的无纺布胶带部分(包含印制“九洲福”注册商标)共计约60万个。

被告人谢树概在未取得杭州闺蜜时代新零售商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多次接受被告人智军臣的委托,再向他人提供“九洲福”注册商标的柔印版,委托他人在无纺布上印制“九洲福”注册商标后,在苍南县龙港镇三大庙村236号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内,制作“九洲福”无纺布胶带。

被告人倪维恩在未取得杭州闺蜜时代新零售商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多次接受被告人谢树概的委托,在苍某县龙港镇龙金大道611-667号第1幢1号被告单位苍某县双宝无纺布制品厂内,在无纺布上印制“九洲福”注册商标。

2019年7月16日,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苍某县双宝无纺布制品厂的加工点被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现场查扣印有“九洲福”注册商标的无纺布6筒,合计7200米(宽0.52米),“九洲福”无纺布胶带170个。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倪维恩投案自首;

同年7月24日,被告人智军臣投案自首;

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树概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谢树概、倪维恩,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苍某县双宝无纺布制品厂取得杭州闺蜜时代新零售商务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智军臣、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小鸽、被告人谢某、被告单位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的诉讼代表人陈少、被告人倪维恩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证明、委托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通知单、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据卷页、聊天记录截图、投诉书、证明,产品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独占使用权授权书;

证人韦某、陈少、俞某、吴小鸽、吴某的证言;

被告人智军臣、谢树概、倪维恩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九洲福”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智军臣、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谢树概、倪维恩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智军臣以及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谢树概、倪维恩,案发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被告人谢树概、倪维恩获注册商标所有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智军臣、谢树概、倪维恩和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智军臣、谢树概、倪维恩系初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中辩护人赵章明提出的被告人倪维恩系从犯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智军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单位苍南县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4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谢树概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被告单位苍南双宝无纺布制品厂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五、被告人倪维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九洲福”注册商标的无纺布胶带6筒(计7200米)、无纺布胶带170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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