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105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伊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白鹿洞镇白鹿洞村九组10栋4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园结。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伊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