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知民初12号原告:贵州富强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夏云科技园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1798846573Y。
法定代表人:张思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杰,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金伦,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富强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贵州富强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富强科技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贵州富强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