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8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林,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唐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