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4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城县万家福购物广场,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大道中段隆泉商场**,,经营地址:南城县建昌大道与盱江步行街交汇处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经营者:熊志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南城县万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