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27号 原告:池学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秀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池学建与被告欧秀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池学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学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学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