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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锐与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80号
案件名称周锐与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锐;汇川区优然洗衣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民初80号原告:周锐,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霞,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钦州路北部湾还房17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HL8QU02。

经营者:陈开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系陈开勤之女。

原告周锐与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霞、谢瑞,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经营者陈开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向周锐书面赔礼道歉(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周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因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使用周锐注册商标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周锐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川区优然洗衣店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28日周锐成立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在经营会所期间投入巨额广告费用进行宣传,每年收益15万左右。

周锐于2017年1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依柏绮丽”商标,商标号为18458496号,注册类别35、37、40类,其中第三十七类包括洗烫衣服、服装翻新、修补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

皮毛保养、清洁与修补;

清洁亚麻制品;

熨衣服;

干洗;

洗衣机出租。

第40类:服装防皱处理;

皮革染色;

裘皮定型;

皮毛防蛀处理;

皮革修整;

皮革加工;

裘皮上光;

使裘皮具有段子光泽;

裘皮染色;

服装修改。

商标有效期为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依柏绮丽”商标在贵州省尤其是遵义地区已被广大用户知晓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

陈开勤作为经营者的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于2019年3月26日成立,2020年11月18日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变更为汇川区优然洗衣店。

在其变更名称之前未经周锐许可在会所名称中使用了“依柏绮丽”商标,并在其开办的干洗店的店门、店招、广告灯箱、宣传册、手机彩铃声等处使用周锐的注册商标。

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在遵义新蒲水木清华分店、松涛分店、沈阳路店,这些分店以加盟的形式使用周锐享有专有权的“依柏绮丽”文字商标,这些分店没有经过合法注册,都以汇川区优然洗衣店分店的形式进行经营,分店负责人和总店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及分店均侵犯了周锐的商标专用权,汇川区优然洗衣店因“依柏绮丽”取得了实际收益。

综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行为已侵犯周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周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周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辩称:1、本案不存在侵权事实,“依柏绮丽”是由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经营者陈开勤的女儿陈霞创立,当时陈霞和周锐为男女朋友关系,由于陈霞的工作关系无法成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因此借用周锐的名义做登记,但实际的经营者仍是陈霞,后两人关系破裂,陈霞依旧继续以“依柏绮丽”的名义经营干洗店,并多次提出与周锐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19年3月26日,陈霞在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周锐已注销其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同意陈霞继续使用“依柏绮丽”作工商登记,在周锐知晓的情况下,陈霞替周锐代书了承诺书,在2019年3月26日到2020年11月18日期间,周锐并没有以任何形式要求陈霞停止使用“依柏绮丽”商标,得知周锐起诉后,2020年11月18日陈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经营名称更改为“优然洗衣店”;

2、原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的实际经营者一直都是陈霞,周锐并无任何经营行为,而“依柏绮丽”的商标通过时间是2017年1月7日,基于周锐不是实际干洗店的经营者,且三年内也未实际使用过“依柏绮丽”商标,故根据商标法第64条规定,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周锐以经营者的身份注册成立了“汇川区伊斯曼洗衣会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会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钦州路北部湾还房17号门面,经营范围为“衣物洗烫、皮衣、皮具保养服务”。

2014年6月4日,经营范围变更为“衣物洗烫、皮革保养服务,洗涤用品批零兼营”。

2016年4月13日,“汇川区伊斯曼洗衣会所”更名“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

2019年3月25日,该店经核实注销。

经营期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始终为周锐。

2017年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为周锐核准颁发了第18458596号“依柏绮丽”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37、40类,包括洗烫衣服、服装翻新、修补衣服、皮革保养、清洁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候补、熨衣服、干洗、服装防皱处理、皮革染色等等,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日。

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陈开勤以经营者的身份注册成立了“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并登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衣物洗烫、皮革保养服务;

洗涤用品零售”等。

该会所经营地址及店内装饰装修情况与周锐原经营的“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一致,该会所于2020年11月18日更名为“汇川区优然洗衣店”。

庭审中,周锐提交照片显示:位于汇川区钦州路北部湾还房17号门面的“汇川区优然洗衣店”店内柜台上印有“依柏绮丽单件隔离健康干洗”字样,其中“依柏绮丽”字体较大。

周锐称其与陈开勤之女陈霞原系恋人关系,在原“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营业期间,一直由二人共同经营。

庭审中,陈霞对周锐所述以上内容予以认可。

又查明,周锐为本案支付了律师服务费6,000元,诉讼资料复印、快递费及住宿费605.8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店铺照片、代理合同、转款记录、消费发票、交通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锐是案涉第18458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一、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本案中,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曾用名“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主要经营衣物洗烫、皮革保养服务,与原告周锐享有的第184584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属于相同服务类别,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认可其店面招牌及柜台上使用“依柏绮丽”文字标识的事实,汇川区优然洗衣店未经周锐许可而将周锐的注册商标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存在侵犯周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辩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系原“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的实际经营者,也是被诉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者,周锐并未实际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且在汇川区优然洗衣店成立之初周锐已授权其使用被诉侵权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原“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从2014年5月28日成立至2019年3月25日注销期间,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始终为周锐,案外人陈霞虽一直与周锐共同经营该店铺,但不能据此认定陈霞享有被诉侵权商标。

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自认庭审中出示的《承诺书》非周锐出具,而是为办理工商登记由陈霞代为书写的,周锐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承诺书》载明将被诉侵权商标转让给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经营者陈开勤系周锐的真实意思表示。

汇川区优然洗衣店注册成立于2019年3月26日,现无证据表明汇川区优然洗衣店在案涉注册商标的申请前就已经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得到了周锐的许可,故其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周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虽已更名,但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其已停止使用侵权标识,故对原告周锐要求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周锐虽主张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设立分店,并以加盟的形式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要求一并停止侵害,但周锐未提供证据证明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设立分店的事实,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因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时,周锐已注销其经营的“汇川区依柏绮丽洗衣会所”未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且周锐未举证证明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未举证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和被控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周锐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同时,考虑周锐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等情况,对周锐主张的合理费用,亦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赔偿周锐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对周锐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周锐提出的判令汇川区优然洗衣店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并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周锐亦未举证证明汇川区优然洗衣店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声誉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周锐第18458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汇川区优然洗衣店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川区优然洗衣店负担1,150元,由原告周锐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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