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3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8。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口易得力办公用品生活馆,经营地址龙口市振兴路东家具厂临街商住楼-5#,注册号码:370681600364494。
经营者:王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龙口易得力办公用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