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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新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281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新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新惠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281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润新惠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兴围社区兴围中八巷1号首层。

经营者彭永拼。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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