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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G座厂房第三层东部。

法定代表人:何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华,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长沙商务中心A1024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天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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