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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怀某1、怀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6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怀某1、怀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怀某1;怀某2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某1。

经营者:王启。

被告:怀某2。

经营者:王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某1、怀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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