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99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星街志超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曦华源。
经营者:段彦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火星街志超酒业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甘01民终258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甘01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