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91号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44688X8。
法定代表人:谢新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丹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村新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A3904。
法定代表人:章毅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丹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