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49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庆祥,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潮南区两英镇鹤丰丰和区二十四巷7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一峰,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清华,广东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庆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慧茹出庭支持公诉,倪庆祥及其辩护人卢一峰、朱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倪庆祥接受一微信名为“创成酒业”的男子(另案处理)雇佣,管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仓库,负责接收运送来的假冒penfolds商标的红酒,在酒箱内放入中文标签,并根据安排发货。
同年8月,微信名为“创成酒业”的男子另租赁了位于大沥镇黄岐陈溪村南二街16号的仓库存放假冒penfolds商标的红酒,交由倪庆祥一并管理。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倪庆祥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沿江路中海金沙湾路段运送假冒penfolds商标红酒时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现场起获假冒penfolds红酒384瓶及中文标签一批,后在上述两仓库起获假冒penfolds红酒12284瓶及中文标签一批(上述红酒共价值68135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倪庆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倪庆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倪庆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倪庆祥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倪庆祥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倪庆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庆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倪庆祥属于犯罪未遂、是从犯、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庆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庆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倪庆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综上,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倪庆祥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庆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