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吴孝玉,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宁波金建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4号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刘湖生,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吴孝玉与宁波金建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7)浙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吴孝玉,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宁波金建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4号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刘湖生,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吴孝玉与宁波金建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7)浙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