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3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6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朴振奎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