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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3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6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南京英倍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朴振奎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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