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42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小津,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1************13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星航,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1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宇文,男,1993年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1************11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津、吴星航、刘宇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彭小津、吴星航、刘宇文每人各出资5-6万元,生产、销售假冒Champion商标、Converse商标的裤子。
吴星航租赁佛山市南海区******************作为仓库。
三人购买布料、商标标签等发往江西的加工厂生产,收到成品裤子后,通过微信以长裤单价42元、短裤单价32元的价格销售。
彭小津主要负责与江西的加工厂联系,吴星航负责仓库管理和配货,刘宇文负责销售。
同年8月1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起获大量涉案裤子、到货本、欠货本等物品,当场抓获彭小津、吴星航。
同年9月10日,刘宇文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统计,被告人彭小津等三人共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涉案长裤9632条、短裤19213条,共价值1019360元,其中已销售涉案裤子的金额为884036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彭小津、吴星航、刘宇文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宇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彭小津、吴星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彭小津、吴星航、刘宇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小津、吴星航、刘宇文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津、吴星航、刘宇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刘宇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彭小津、吴星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二个月零十五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星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二个月零十五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宇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一个月零六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起获的赃物裤子、作案工具笔记本等,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洪庆銮人民陪审员 范庆湘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阳 芳书 记 员 邵建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