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西城翼兴手机店。
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路济水花城西50米。
经营者:李丽,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西城翼兴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济源市西城翼兴手机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济源市西城翼兴手机店书面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济源市西城翼兴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