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2947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明华,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彭辉林,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雷明华雇佣被告人彭辉林在晋江市某商行进行仓库管理,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未经授权许可,由被告人雷明华从莆田商贩处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休闲凉鞋运至上述贸易商行,后被告人彭辉林负责拆卸鞋盒更换成简易包装以便装货运出。
2019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1400双假冒“”“”注册商标休闲凉鞋(货号:FS1HTZ3071X,吊牌价格:69000韩元),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565496.4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彭辉林。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雷明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明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辉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明华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被告人彭辉林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抓获和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注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扣押笔录和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清单、手机通讯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账户截图、汇率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证明,证人孙某、袁某、林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雷明华预缴罚金30万元,被告人彭辉林预缴罚金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已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雷明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辉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对被告人雷明华、彭辉林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明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彭辉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休闲凉鞋(货号:FS1HTZ3071X,吊牌价格:69000韩元)1400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 人民陪审员 林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沈雄华 书记员黄鹤鹤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