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07民初18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丰泽庄正大万客隆商城。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王雪莹,该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