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6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章超(曾用名张幸超,小名“娃子”),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现住肃宁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铁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检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章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章超及其辩护人刘铁乐、被害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双双、被害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亚婷到庭参加诉讼。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提出该案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11月15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张章超在肃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肃宁县鸿记扑克牌厂”,2016年6月7月注册“鸿记”商标,经营地点肃宁县城关镇靖宁南街路西。
2017年2月28日,该厂内生产假冒“姚记”、“三A”扑克牌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假冒扑克牌价值1522967元,张幸(章)超供述,被查扣的扑克牌是“青开”委托加工的,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扑克牌的销售均是“青开”经办,后经侦查机关查实,“青开”本名张清开,户籍所在地肃宁县,已于2017年4月17日因疾病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勘查笔录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张章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章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仅辩称被查扣的扑克牌是张清开委托其加工的。
辩护人刘铁乐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
如果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初犯偶犯,被告人的行为是裁剪包装,非印刷,且商品未流入市场,其犯罪情节轻微;
当庭认罪态度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张章超在肃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肃宁县鸿记扑克牌厂”,2016年6月7月注册“鸿记”商标,经营地点肃宁县城关镇靖宁南街路西。
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厂内生产假冒“姚记”、“三A”扑克牌,经鉴定,涉案假冒扑克牌价值1522967元。
被告人当庭供述,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张章超赔偿了两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张章超的供述。
主要内容为,自己在肃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鸿记”商标。
前两年,在肃宁县民政局对面开京石货站的清开找到自己,问自己能做“姚记、“三A”的扑克牌吗,自己说不能。
他让自己去看房考察,自己去了浙江省武义县花30多万元购买了理牌机、包牌机各一台。
自己租下了肃宁县城南面铁路桥北侧向西的其哥的院子用于加工扑克,清开让人送来印好的扑克牌的纸和包装盒,用理牌机裁剪好大张的扑克牌,用包装机包装好,再装箱用牌照为冀J×××××的厢货送到清开的货站或者放到自己××里巾帼家具的库房,青开找人拉走。
清开送来的纸,为280克的纸,一张纸能出两幅扑克,上面隐者扑克的图案。
加工点雇了七八个人,有弟媳李某和蠡县李岗找的几个人。
大概加工了一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共生产了一万多件,每件是一百幅扑克牌。
自己与清开约定每件加工费2元,他给了10万左右加工费,还欠10来万呢。
自己加工生产的“姚记”“三A”扑克没有经过授权。
蠡县县城西面诚信商场附近有一个印刷厂,老板叫老何,法人是他媳妇的名字,老何的印刷厂出过蚊香盒,自己用过就认识了老何并介绍给清开认识,后来清开和老何联系印刷事宜。
自己加工的扑克牌都是清开销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是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2016年底在肃宁县发现一家生产假冒“姚记”扑克的窝点,仓库地址在肃宁镇××省道气象局西。
“姚记”扑克是2004年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大王是彩色的小丑,右上角是彩色“姚记”的注册商标,小王是黑白的小丑,右上角是黑白色“姚记”的注册商标。
姚记的注册商标为“姚记”、大小王的小丑图案。
2014年,公司发现有大量的假冒扑克,2016年在沈阳发现批量假货,通过物流运输信息了解到生产厂家是肃宁县安华物流西北处。
我公司没有授权任何公司、厂家生产“姚记”扑克。
假冒的大小王颜色不均匀,纸张质量差,外包装的样式、字迹、扑克的图案和姚记的一样。
2、证人吴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是“姚记”扑克公司的销售人员。
我们在东三省福建等地发现有假冒“姚记”扑克牌,经过调查发现是肃宁县发出来的。
经过查找,生产地点在肃宁镇××省道安华物流西北,仓库在肃宁镇××省道气象局西(河北春意能源有限公司院内)。
前些天,公司袁某已经报案,现在发现,在那个窝点的西面还有一个生产扑克牌的院子。
他们一共有两辆车,一辆厢式货车冀J×××××,一辆面包车冀J×××××。
3、证人桂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是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职工。
公安机关出示的三A扑克牌不是本公司生产的,本公司的包装盒后面有凹口,方便扑克牌取出;
因为国家规定,2014年已经取消了包装盒上“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这些假冒的都还有这些字样。
本公司的“三A”商标是2001年注册的,图案有“三A”、“AAA”、还有一个圆圈里面上面一个A下面两个A。
本公司的扑克的特征为大王是彩色的坐姿小丑和鹦鹉,上是彩色的“三A”和“三A扑克”的注册商标,小王和大王图案一样,就是黑白的。
本公司没有授权其他公司、厂家生产“三A”系列扑克。
本公司的2020型号的126元一箱,共100副扑克;
9932型号的210元一箱,共100副扑克。
4、证人李某、张某1、霍某1、刘某1、霍某2、刘某2、冯某、张某2的证言,以上证人均为“鸿记”扑克牌厂的员工,负责生产“姚记”、“三A”假扑克牌,证实张章超为厂子老板。
5、证人陈某、王某1的证言。
证实张章超租其房屋生产扑克。
6、证人杨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张幸超抵押给自己的位于靖宁南街铁道桥洞西厂房内的上光机、上粉机、理牌机、内包机、外包机、打包机各一台、叉车一辆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厂房是自己建的简易房,蠡县北埝乡花园头村的张幸超租了10年,生产鸿记扑克,当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
2015年9月5日,张幸超借了55万元,月息1分,2016年11月9日,没钱还就把厂子转让给自己了包括设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后设备就一直闲置没有生产。
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供了如下证据,且已经法庭质证、认证: 1、证人何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是蠡县万存彩印厂的业务员,厂子法人是刘凤琴,主要印刷毛线包装盒。
张章超和一个50来岁、四方脸、1.6米左右、体型偏胖、肃宁口音、叫什么开的男子来到厂子,那个男子拿着一盒“姚记”扑克牌的样品,还有一张“姚记”扑克样板,让自己打样,试了多次后颜色老是不行就没有印刷,没有印过三A的。
当时他们提供了注册商标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
自己不能认出这个男子了。
2、证人候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在巾帼家具城看门,张章超(娃子)租这的库房放东西了,自己只负责看门,不管库房。
记得有一次有人拉东西,因为不认识就拦着问了问,他说这货是他的,这个人就给娃子打电话,娃子跟自己说是那个人的货,让他们拉走吧,后来听娃子说这个人叫清开。
3、证人崔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认识沙河村的张清开,他在运输公司对面开了京石物流,有时来汽修厂修车。
张章超租自己运输公司南面的房加工扑克了。
当时自己在运输公司院里,张清开找自己呆着,闲聊的时候,他说让张章超给加工扑克呢。
4、证人王某2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自己和张清开合作开的京石物流,主要经营是他。
自己和张清开合作了3年,后来自己就不干了。
大约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听张清开跟张章超(娃子)说过,让娃子给他加工扑克的事情。
张章超应该给张清开加工了,后来一起吃饭的时候,听他俩说话中能听出来已经合作了。
当时没说什么牌子,青开说他自己有商标。
自己1999年就认识张章超了,2016年张章超生产扑克牌了,他自己有商标。
(三)其他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现场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的假冒“姚记”、“三A”扑克、冀J×××××小型货车一辆、扑克牌生产设备一套(已抵押给杨某)。
3、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假冒“姚记”、“三A”扑克牌的市场正品扑克牌出厂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证明,证实涉案的假冒“姚记”、“三A”扑克牌于2017年2月28日的正品出厂价格为人民币1522967元。
4、北京博创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
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总结报告:肃宁县公安局查扣的扑克牌为假冒的“姚记”、“三A”扑克。
5、三A的商标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委托书(桂某、周定勇)、商标注册证、变更、转让证明、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周定勇)、作品登记证、证明:证实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任何厂家生产其扑克牌。
6、鸿记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鸿记的注册人张章超即张幸超。
7、张清开死亡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张清开已死亡。
8、办案说明:蠡县城关刑警队已立案侦查蠡县印刷厂印刷假冒扑克一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量刑证据,且已经法庭质证、认证。
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3、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谅解。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证实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愿意将被告人张章超纳入社区矫正。
辩护人提供了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证明,证实被告人遵纪守法、家庭贫困;
被告人提供了认罪悔过书,证实其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章超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查扣物品价值达15229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章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张章超为张清开加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查明,被告人张章超未提供张清开委托其加工两种扑克牌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几份言辞证据均为传来证据,且张清开已死亡,并且假冒的两种扑克牌均在其厂内查获,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章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此要求对被告人张章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姚记”、“三A”扑克,冀J×××××号小型货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十万元,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张章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所在社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章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判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章超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姚记”、“三A”扑克,冀J×××××号小型货车一辆,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