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14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潮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亚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潮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佛山市潮电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共429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佛山市潮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