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学术,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贺学术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4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贺学术、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学术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2xxx1号复审决定;
3.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贺学术是涉案“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压力海水制造系统”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独立发明人。
多年以来只有“O”型无限循环放大(母子)水电站(静态水力永动机发电系统)淘汰了海浪发电,还有一项“利用海力调度河水的方法”没有实施,其余专利申请技术均获得成功实施,并且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化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与本案相关的共涉及有效发明专利申请9项。
其中,涉及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浆管道输送系统、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土混合场系统,共计3个分案申请应当交由一位高级审查员执行重新实质审查。
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生的复审、实质审查过程全部作废;
执行重新实质审查程序,直至补正合格后授权。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秘密违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贺学术在上诉状中并未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2xxx1号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的内容陈述具体理由。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能实现,无法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因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贺学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
贺学术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与理由:被诉决定以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来驳回本申请不具有说服力。
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研究的是宏观固体物质的动力学原理,而本申请发现的是宏观动力流体力学原理,二者风马牛不相及。
被诉决定存在电话通知和不友好审查方法等程序错误,有失公正。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3xxxx.x,名称为“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压力海水制造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贺学术,申请日为2013年4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其特征包括:由转用的组合浮体、粗索链、配重砼体、结构砼体在大海底部和涌浪表面立体上下串联,构成压水机构单元;
若干行压水机构单元排列成平面矩形阵列,通过三套管串联;
矩形阵列以轴对称的方式并联在海底压力管道的四通管左右形成海力场,通过压力海水接收系统,为第二分案申请——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土混合场系统供水。
海力场中的组合浮体,利用了涌浪的上浮动力,通过一根粗索链,将配重砼体下面连接的6个活塞杆拉起来,活塞上行时,活塞缸无杆腔吸入海水;
当组合浮体上浮力停止时,配重砼体的质量压力将活塞杆压下去,活塞下行时,将活塞缸无杆腔的海水压入结构砼体的串联管道,形成一级流量合力;
与此同时,活塞缸有杆腔吸入海水;
当组合浮体不停地在涌浪中上下浮动,活塞不停地执行双向运行作业,一级流量合力在海底压力管道中汇集成强大无比的二级流量合力,高速度地注入海岸上构筑的压力海水接收机构和敷设管道。
在海力场的运行分析中,产生了本发明的第一个重大发现:“低涌浪的高频率效应”;
根据这个发现,发明的海力场矩形阵列,形成永不停止的海水连续介质,和动力合力源泉以及流量合力源泉;
在系统的运行分析中,产生了本发明的第二个重大发现:“海水光速质点位移现象”;
根据这个发现,发明的连接管道系统,当海水充满系统后,新进入系统的海水则以光的速度从甲地到达乙地,从而使海水、固体颗粒混合物的光速管道运输成为可能。
设置在大陆海岸的压力海水接收机构是圆柱体钢筋混凝土构筑物,该构筑物的内部被分隔成两个空腔;
上下两个空腔的钢筋混凝土隔板和现浇顶,被圆周均布的柱体支撑着;
圆周均布柱体由环形梁组合,上下柱体轴线分别在一条垂直线上;
环形梁中间的隔板上开设7个相等直径的圆孔,其中6个圆孔圆周均布,1个圆孔在中心:该圆孔是铆接组合单向阀的载体;
现浇顶中心开设1个圆孔,该圆孔是安装锥型自动放气阀门的圆孔;
压力海水接收机构下腔开设一个入度管口;
其上腔开设两个出度阀门;
其中一个出度阀门与压力海水调度系统连接,必要时可以输出压力海水,或者输入压力海水;
压力海水接收机构就是巨型组合海水单向阀。
2.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第一小段所属系统的装置结构,它所涉及的压水机构,其特征包括:结构砼体是群体机械机构的钢筋混凝土包容体,它的内部包容着对称设置的立式活塞缸,对称轴上安装着水平通管,结构、作用不同的止逆箱连接着活塞缸和水平通管;
止逆箱的采水过滤花孔管道有规律地竖立并靠在结构砼体的明设柱体一侧;
若干根柱体支持在现浇顶的下面保护着每一个活塞杆的密封结构,保护着每一个活塞缸的工人出入管口盖体;
现浇顶上面的钢筋混凝土墩体上安装着桥垫子,并与现浇顶下面的明设柱体对位设制;
桥垫子使配重砼体对现浇顶的频繁撞击得到有效的缓冲保护;
结构砼体是压水机构的三大件之一,是安装在海底转换海浪上浮动力、转换配重砼体质量压力、生产压力海水连续介质的机械机构。
配重砼体体内筑入形位配副的活塞杆固定钢板套、漏水孔套、索链连接套,通过钢筋混凝土包容体制成能减小海水上下阻力,能任意增减配重砝码适应调节的,生产适配重力势能的整体;
配重砼体的下面通过活塞杆固定钢板套等铆接结构连接着活塞杆;
配重砼体的上面通过索链连接套连接着粗索链;
配重砼体是压水机构的三大件之一,是配置在结构砼体上面的,针对活塞杆生产质量压力的机械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第一小段所述系统的装置结构,它所涉及的海力场压水机构其特征包括:除了活塞杆密封管的上段、工人出入管的上段、止逆箱采水过滤管隐藏在结构砼体的现浇顶下面外,其余机械机构全部被钢筋混凝土包容;
活塞缸的上下壁面对称开设的4个圆孔,其中两外侧圆孔通过止逆箱与采水过滤管道连接,其中两内侧圆孔通过止逆箱与水平通管的上下壁面圆孔连接;
水平通管是结构砼体一级流量合力的集合输水管道。
活塞是整体钢铸件:由活塞底板、轮辋、轮辐、轮毂构成;
活塞的配件有:压紧圈、“O”型橡胶密封圈、销子;
活塞底板的环形平面是“O”型橡胶密封圈,和压紧圈叠垒压制的空间,它们通过销子连接在轮辋上;
活塞通过上述结构与活塞缸实现密封。
活塞杆是圆柱体空心钢铸件,上下两端设制销子铸孔,上下两端内壁面填入橡胶棒密封,防止海水侵蚀:下端插入活塞的轮毂管使用销子连接;
上端穿出结构砼体现浇顶的活塞杆导向套,穿出配重砼体的活塞杆固定钢板的活塞杆穿孔,用活塞杆铆接管副通过穿堂销子连接,通过与活塞杆固定钢板上下夹持焊接;
中间一段与缸盖体上的活塞杆密封管,通过“O”型橡胶密封圈、压紧圈和压紧法兰实现密封连接;
压紧法兰和压紧圈还是活塞杆的导向套。
4.根据权利要求2第一小段所属系统的装置结构,它所涉及的海力场压水机构,其特征包括:止逆箱是钢板焊接的长方体箱子,止逆箱的横截面是正方形,长方体箱子的长度是正方形边长的二倍;
箱体内焊接着45°斜向隔板,隔板是长方形钢板;
长方形钢板的对角线交点开设一个圆孔;
圆孔口的上眉沿通过三个铆接钉连接着一块长方形芳纶网线织物结构的橡胶板,橡胶板将圆孔完全覆盖;
相同结构的止逆箱与活塞缸和水平通管的连接方位不同,形成三种止逆箱;
三种止逆箱分别使用在活塞缸有杆腔、无杆腔的自由海水外侧上下入度管孔;
使用在活塞缸有杆腔压力海水出度管孔;
使用在活塞缸无杆腔压力海水出度管孔;
止逆箱就是海水单向阀。
5.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第四小段所属系统的装置结构,它所涉及的组合单向阀和锥型自动放气阀门,其特征包括:组合单向阀结构包括:球型凹面座口、铆接管、空心金属球、配重连杆和砝码;
球型凹面座口和铆接管是塑料制品,二者通过防水乳胶粘合密封在隔板圆孔的上下两面;
空心金属球由热轧钢板冲压、焊接而成,外壁面喷塑处理;
空心金属球体内穿入连杆焊接,连杆向下延伸穿出隔板圆孔的铆接管,使空心金属球封闭在球型凹面座口上,下面被连杆配重砝码的重力控制着。
当海力场运行时海底压力管道中的压力海水进入压力海水接收机构的下腔,巨大的流量立即冲开组合单向阀的空心金属球,水体进入压力海水接收机构的上腔;
水体析出的空气从顶部安装的锥型自动放气阀门冒出去后,立即自动封闭;
打开直通泥土混合场系统的蝴蝶阀活门,关闭压力海水调度系统的蝴蝶阀活门,将压力海水输入泥土混合场系统;
当海力场停止运行时,组合单向阀的空心金属球在连杆和配重砝码的重力作用下封闭在球型凹面座口上;
当泥土混合场系统不需要供水时关闭阀门,打开压力海水调度系统的蝴蝶阀活门,将压力海水输入组合海库盆。
锥型自动放气阀门的结构包括:花孔圆柱体管、圆锥台体管、法兰和加强筋、阀体约束网罩、锥型阀芯;
将圆锥台体管的大管口水平置放在作业台上,将法兰盘的内圆套在圆锥台体管大口径外壁面,实施自然坡口焊缝连接,使二者轴线在一条直线上;
将花孔圆柱体管套在圆锥台体管的外壁,与法兰盘实施角焊连接;
将加强筋钢板均布在花孔圆柱体管的外壁,并与花孔圆柱体管和法兰盘实施角焊连接;
将组装焊接阀体倒置,塑料制品锥型阀芯表面粘贴上乳胶皮后填入圆锥台体管;
将阀体约束网罩扣在法兰盘的底部实施角焊连接。
锥型阀芯的排水量足以使它紧紧地塞在圆锥台体管的空间,实现密封;
当系统中液体不支持锥型阀芯的浮力时,表达了阀体约束网罩内形成充满气体/真空的空间;
锥型阀芯与圆锥台体管之间分离,并约束在阀体约束网罩内;
气体立即从二者分离的圆周缝隙进出,即刻阀芯密封在原位;
使介质液体实现连续运行状态,保证了所属管道段不发生水锤现象。
” 贺学术对被诉决定不服,于2016年9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贺学术发出复审通知书。
贺学术于2016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是令人信服的,同时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要修改申请文件,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贺学术于2017年1月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狭义相对论”就是自然规律,而且“狭义相对论”关于物体运动速度无法达到和超越光速的理论也是错误的,此次答复同样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本案中,贺学术主张被诉决定的作出存在审查员电话通知、不友好审查方法等程序错误,有失公正。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8日向贺学术发出复审通知书,贺学术于2016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了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意愿,但未提交修改替换页,故审查员电话与贺学术进行了沟通,告知贺学术如果确认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需要随意见陈述书附带提交修改替换页,是否修改由贺学术自行决定,并给了贺学术重新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机会;
后贺学术于2017年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其内容与上次意见陈述书的主要观点并不相同。
通常而言如果先后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的观点不同,应当以在后提交的为准。
为保证不误解贺学术的意图,审查员再次与贺学术进行了电话沟通,确认其意图,贺学术确认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被诉决定,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因此对于贺学术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程序违法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且应具有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本案中,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全球海洋的岛屿、浅滩人造地块面积迅速扩大,为全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
(2)针对一些岛屿国家,由于海平面上升陆地有可能被淹没的问题,提供了最佳的垫高陆地的解决方案;
(3)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可以转移连接至压力海水调度系统,继续为海电站服务;
(4)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可以转移至其他管道运输系统的海水动力配置方面,比如管道运输煤粉可以使用定量海水,实施电动力无限循环运行。
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了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方案包括如下技术内容:“新进入系统的海水以光的速度从甲地到达乙地,从而使海水、固体颗粒混合物的光速管道运输成为可能”。
然而,上述技术方案违背了有关“狭义相对论”的自然规律。
根据相对论动力学原理,无论外力对物体作多大的功都不能使物体速度达到光速,物体的速度不能无限增加,只有当物体静止质量为0时才能达到光速;
当物体的速度达到光速时,物体的质量将达到无穷大,狭义相对论认为物体的质量不可以等于无穷大,即任一物体的速度都不能大于或等于光速,因此本申请在使用过程中要实现海水或者泥浆以光速运行违背了“狭义相对论”的自然规律。
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能实施,无法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贺学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学术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贺学术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7年4月9日互联网下载相关图片,以证明其收到匿名威胁;
证据2,包括涉案申请说明书第一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第一页,用以证明涉案申请技术方案已经公开;
证据3,涉案申请驳回决定第一页,用以证明涉案申请审查员姓名、所属部门等信息;
证据4,与本申请相关联的“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土混合物系统”发明申请说明书第一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第一次驳回决定、第二次驳回决定;
证据5,与本申请相关联的“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泥浆管道输送系统”发明申请说明书第一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驳回决定;
上述证据4、证据5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与前述证据2、证据3的均一致;
证据6,贺学术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用以证明本案上诉前发生过的事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审查的本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1,系网络打印图片,反映的内容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证据2、3,系本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文件第一页,与本案需要审查的本申请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没有关联性;
证据4、5、6系案外申请相关资料,与本案待证事实亦没有关联性。
综上,贺学术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均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涉案申请系发明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该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首先要审查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其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且应具有可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本身是有缺陷的,是不可能在产业中实施的,也不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本案中,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全球海洋的岛屿、浅滩人造地块面积迅速扩大,为全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
(2)针对一些岛屿国家,由于海平面上升陆地有可能被淹没的问题,提供了最佳的垫高陆地的解决方案;
(3)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可以转移连接至压力海水调度系统,继续为海电站服务;
(4)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可以转移至其他管道运输系统的海水动力配置方面,比如管道运输煤粉可以使用定量海水,实施电动力无限循环运行。
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第三段记载:“在系统的运行分析中,产生了本发明的第二个重大发现:‘海水光速质点位移现象’;
根据这个发现,发明的连接管道系统,当海水充满系统后,新进入系统的海水以光的速度从甲地到达乙地,从而使海水、固体颗粒混合物的光速管道运输成为可能”。
然而,根据狭义相对论动力学原理,无论外力对物体作多大的功都不能使物体速度达到光速,物体的速度不能无限增加,只有当物体静止质量为0时才能达到光速;
当物体的速度达到光速时,物体的质量将达到无穷大。
狭义相对论认为物体的质量不可以等于无穷大,即任一物体的速度都不能大于或等于光速。
显然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连接管道系统”,可以实现“当海水充满系统后,新进入系统的海水以光的速度从甲地到达乙地,从而使海水、固体颗粒混合物的光速管道运输成为可能”,违背了狭义相对论动力学原理。
而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没有对前述“连接管道系统”能够在背离狭义相对论动力学原理的基础上具有在产业上被制造的可能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连接管道系统”如何实现“当海水充满系统后,新进入系统的海水以光的速度从甲地到达乙地,从而使海水、固体颗粒混合物的光速管道运输成为可能”。
因此,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外,贺学术主张本申请应当与其他关联申请由一位审查员审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贺学术还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秘密,该行为违法。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依据上述规定,将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开是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申请公开是依法履职行为,贺学术主张该公开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贺学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学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佳妤 书记员 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1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涉案专利申请 “利用海力移山填海造岛的方法所涉及的压力海水制造系统”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3xxxx.x) 关键词 发明;
实用性;
驳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学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贺学术的诉讼请求。
第12xxx1号复审决定主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 裁判观点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首先要审查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其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且应具有可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本身是有缺陷的,是不可能在产业中实施的,也不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