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16805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7栋西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5Y。
经营者:施秀燊。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文育、胡亚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在摩纳哥成立,原告于2011年成立,2016年9月8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等,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享有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耳环、手镯(首饰制品)、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等,有效期为2015年09月17日至2025年09月17日。
APMMonaco品牌于1982年由创办人ArianePrette女士建立,承传30年来精湛的珠宝制作传统和工艺。
自2011年起,APMMonaco专攻以设计为主的纯银首饰,把创办人的传奇发扬光大,并设计创造了多款隽永时尚的作品,令品牌家传户晓,成为现代、长青、永远走在潮流前线的珠宝品牌。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注册经营的“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店铺销售假冒原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影响原告及关联公司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第1897003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14类,包含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还获准注册了第G1280118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14类,包含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耳环、手镯(首饰制品)、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经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是一家依照摩纳哥国法律注册并存续的公司。
2018年6月30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将其拥有的第18970038号“”和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授权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授权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授权之日起至所使用商标失效为止,并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和措施,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对于原告作出的前述行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皆表示认可,并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新浪微博用户“APM_MONACO”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文章《APMMonaco全球分店地址》,文章介绍了APMMonaco品牌,并附有APMMonaco品牌在全球的分店地址以及部分分店(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分店)的照片,照片显示这些分店的门头上均使用了“”商标。
www.apm-monaco.cn是原告的官网,该网站首页顶部中间位置使用了“”商标,该网站“品牌公司”页面介绍了APMMonaco品牌以及该品牌的创意总监KikaPrette,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在该网站中直接购买APMMonaco品牌的产品,其中“金黄色纯银镶晶钻星球不对称耳环”产品的售价为770元、“纯银镶薄荷绿晶钻小鳄鱼造型项链”产品的售价为1570元、“不对称纯银镶晶钻流星耳环”产品的售价为950元。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12217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1、www.1688.com网站上名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的店铺认证的主体为被告,被告在该网店中宣称“专业定制、厂家直销、精工精致、一件代发”;
2、登录的账户曾于2019年3月27日在该网店中下单购买了“APM银镶晶钻鳄鱼项链明星同款女秋冬锁骨项链气质大气个性简约”、“Apm原单不对称银镶粉石粉色土星AB耳/金色镶白色土星耳”、“925APM米字银镶晶钻耳钉时尚大气优雅女搭配耳饰现货”等三款产品各一件,价格分别为95、55和60元,订单号为390543683044787170;
3、前述订单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道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收货人为“曾生”,该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05078902419434580,该圆通速递已于2019年3月30日被签收。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12216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30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快递编号为805078902419434580)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栋15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天驹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然后对包裹中陈天驹选取的部分物品进行了封存。
(2019)粤广南粤第12216号《公证书》后所附照片及封存物显示,该包裹内是(2019)粤广南粤第12217号《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中购买的三款产品,上述三款产品上均有“”或“apmMONACO”的标识。
将(2019)粤广南粤第12217号《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中三款产品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比对,其中“APM银镶晶钻鳄鱼项链明星同款女秋冬锁骨项链气质大气个性简约”产品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纯银镶薄荷绿晶钻小鳄鱼造型项链”产品基本相同,“Apm原单不对称银镶粉石粉色土星AB耳/金色镶白色土星耳”产品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金黄色纯银镶晶钻星球不对称耳环”产品基本相同,“925APM米字银镶晶钻耳钉时尚大气优雅女搭配耳饰现货”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不对称纯银镶晶钻流星耳环”产品基本相同。
经查,原告为(2019)粤广南粤第12216-12217号《公证书》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600元。
以上事实,有(2018)厦鹭证内字55866-55867、58708-58709号《公证书》、(2018)粤广广州第056310号《公证书》、微博页面截图、原告官网页面、(2019)粤广南粤第12216-1221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8970038号“”和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原告经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和授权,系上述两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同时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和措施并承诺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因此,在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12216-12217号《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1688平台上的“金凯祥珠宝首饰厂”网店销售了带有“”和“apmMONACO”标识的产品,其产品售价明显低于原告官网销售的正品售价,且被告在销售的页面中有“Apm原单”的表示,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均为侵犯第18970038号“”和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观设计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50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8970038号“”和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负担,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凯祥珠宝首饰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刘文育人民陪审员 胡亚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璐附加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