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4民初28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1501B,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安宝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WAU4N8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安置房小区D区水岸街42号。
经营者:杨梅,女,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与被告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以下简称幸运奶茶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师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郭永,被告幸运奶茶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幸运奶茶屋立即停止侵犯其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及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的标识;
2.幸运奶茶屋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幸运奶茶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其系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企业,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的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其经授权获得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经调查,幸运奶茶屋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黑龍茶”以及“oolongtea”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导消费者到幸运奶茶屋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广师傅公司进一步明确幸运奶茶屋使用的“oolongtea”字样与其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者汉语意思都是“黑龙茶”,且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中也包含“OOLONGTEA”字样。
被告幸运奶茶屋辩称:1.其经营者杨梅与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世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荣世公司授权杨梅开设“乌煎道”品牌店铺,其使用的品牌标识均有合法来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荣世公司将乌煎道商标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其使用;
3.其使用的标识与广师傅公司注册商标图案明显不同,其服务与广师傅公司注册商标类别不类似,其不构成商标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4.广师傅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5.其店铺规模较小,处于亏损状态,未给广师傅公司造成影响,广师傅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广师傅公司经营情况 2011年1月7日,林合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553508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会计、寻找赞助,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
2011年9月28日,林合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553509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
2011年12月14日,林合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553510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
2016年2月14日,林合广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餐馆、自助餐馆、自助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烹饪设备出租,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
2019年1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民终3600号民事判决,查明:2015年1月1日,林合广(许可方)与广师傅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商标包括林广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及第15930888号商标,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许可期限为从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7年9月,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组委会就“广师傅黑龙茶”向广师傅公司颁发“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荣誉证书;
“”在全球加盟网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得“最具投资价值品牌”荣誉;
广师傅公司在其店铺、饮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二、幸运奶茶屋经营情况 第22176736号、第2217634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荣世公司,核定使用类别分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等,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有效期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
第2582861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荣世公司,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2017年2月28日,杨梅与荣世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合同指导培训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服务费为5800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荣世公司提供有偿技术带店、有偿运营带店以及有偿店面管理等服务……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其它资料、说明性文件、广告及宣传等,均不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具有约束双方之效力。
未列入该合同的内容,均视为双方未约定且未承诺,该合同构成双方合作的全部内容,并取代之前双方所签订的文件以及荣世公司所提供的一切文字和图画资料的内容。
若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均不得作为任何一方虚假陈述及宣传的证据使用……荣世公司提供设备及材料、指导培训方面的服务与建议,是否采纳由杨梅自行决定等。
同日,杨梅与荣世公司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约定:荣世公司授权杨梅使用该公司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用于经营餐饮店面等相关事宜,餐饮项目名称为“乌煎道”,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
荣世公司承诺上述合同期限内项目标识许可不收取费用,如欲继续接受合同约定服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双方就续约事项需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予以确定等。
2018年1月19日,杨梅与荣世公司签订《续约协议书》,约定:双方2017年2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已于2018年2月27日合作期届满,由于双方合作良好,拟保持继续合作续签本协议,续签期为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年度服务费为0元,其他维持原合同条款不变。
荣世公务向杨梅出具《授权证书》,载明:兹授权本店为“乌煎道”品牌使用合作店,销售“乌煎道”系列产品,授权人:杨梅。
该《授权证书》上部印有“”“”以及“Healthoolongtea”组合图案。
幸运奶茶屋于2018年4月3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梅,经营范围为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易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该店铺曾使用过印有“”“”以及“Healthoolongtea”组合图案的菜单。
该店铺主要销售奶茶、果汁、冰沙等饮品。
三、被控侵权情况 2020年8月9日,申请人郭永进行拍照取证,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时间戳认证。
所附照片显示,位于水岸街42号的店铺外挂有“”“”字样的门头店招,店铺内部墙壁上贴有印有““”“”字样的墙纸,所售饮品封装膜上印有“”“”以及字体稍小的“Healthoolongtea”字样。
该申请人为购买相应饮品支付了24元。
以上事实,有广师傅公司提交的(2018)深证字第49743号、49744号、49745号、第120928号公证书原件各1份、(2019)京73民终3600号民事判决书1份、荣誉证书打印件1组、时间戳认证证据1组,幸运奶茶屋提交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续约协议书》原件各1份、商标信息查询打印件4张、《授权书》原件1张、《授权证书》原件1张、菜单打印件1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诉讼中,幸运奶茶屋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52650,作品名称为乌煎道LOGO标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荣世公司,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作品图样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幸运奶茶屋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涉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及第15930888号商标经合法注册,并且处于有效期内,其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广师傅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依法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幸运奶茶屋销售的奶茶、果汁、冰沙等饮品,属于案涉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商标由“人脸图形”及“黑龍茶”“OOLONGTEA”、加圈的“广”文字组成,经过独特的艺术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中“OOLONGTEA”和加圈的“广”所占比例非常小,oolongtea是乌龙茶的英文名称,商标图文的显著性体现在“黑龍茶”三个汉字上。
本案中,幸运奶茶屋销售的奶茶、果汁、冰沙等饮品,属于案涉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幸运奶茶屋在门头店招、店内装潢以及饮品封装膜等处中突出使用相应标识,显然具有标识商品、服务来源,使相关公众识别提供者的目的,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幸运奶茶屋使用的“”与案涉注册商标显著部分在读音、含义、字形上相似,幸运奶茶屋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导致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幸运奶茶屋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虽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该作品未经商标注册核准,直接将该作品进行商标性使用,损害已核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时,仍应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
幸运奶茶屋所提供的授权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享有对“黑龍茶”字样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商标性使用的权利。
幸运奶茶屋虽辩称其基于荣世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相应标识,幸运奶茶屋对于所谓的“授权”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事实上产生了案涉被控侵权行为,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对于幸运奶茶屋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幸运奶茶屋是否侵犯了其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虽如前所述,被控侵权标识与该“”商标构成近似,但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与幸运奶茶屋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近似,故不构成对广师傅公司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广师傅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广师傅公司主张幸运奶茶屋使用的“oolongtea”字样与其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本院认为“oolongtea”是“乌龙茶”的英译,属于商品名称,而非商标标识,幸运奶茶屋使用“Healthoolongtea”字样,不构成对广师傅公司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广师傅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幸运奶茶屋的经营规模、时长、位置,案涉“黑龍茶”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广师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支出,酌情确定幸运奶茶屋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7753509号、第77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此款已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9元,由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负担206元(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元由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锡山区安镇幸运奶茶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春凤 书 记 员 万燕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