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19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等**内****。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iv>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忠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