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41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0838052。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160132。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可儿贝贝鞋服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外贸服装市场602栋3B10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PG2J65。
经营者:赖溪。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可儿贝贝鞋服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