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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郑彭餐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6555号
案件名称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郑彭餐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郑彭餐馆;长沙市岳麓区彭厨炖一钵大坝咀餐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6555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圆,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郑彭餐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石子铺路9号盛地春天里1栋201号。

经营者:郑上秋。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彭厨炖一钵大坝咀餐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大坝咀安置小区138号。

经营者:彭进满。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郑彭餐馆、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彭厨炖一钵大坝咀餐馆、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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