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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剑逸、马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3民初5334号之一
案件名称林剑逸、马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剑逸;马平;深圳市小黄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黄贝一路岭小黄紫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5334号之一原告:林剑逸,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88234。

被告:马平,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小黄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企岭北路吉盛昌工业区深特变科技园二栋厂房509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9QK45。

法定代表人:余伟波,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黄贝一路岭小黄紫炸鸡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岭社区深南东路1002号深业东岭3栋负1层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RUWQ50。

经营者:马平,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057613。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当,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剑逸与被告马平、深圳市小黄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小黄紫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剑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剑逸负担。

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734元,由本院退回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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