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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06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曼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06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10号楼3至4层10-304。

法定代表人:葛高建。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丛艳生。

被告:福州航曼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7室505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薛美福。

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3号楼L7-08。

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稻食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福州航曼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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