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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4681号
案件名称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24681号原告: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22层2612-2。

法定代表人:黄河,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婧,女,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602-2603。

负责人:庞田富。

原告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读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鹏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读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鹏讯公司赔偿读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判令鹏讯公司赔偿读我公司因固定证据采取保全的公证费2200元;

3.诉讼费由鹏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读我公司依法享有“伴鱼”第41类“教学、教育、培训”的商标权。

读我公司发现鹏讯公司网站页面中展示了内容为“伴鱼少儿英语”字样的加盟项目,该项目信息中明确写明所属行业为教育>英语培训,并配以读我公司一款移动应用产品的logo。

页面内包含“伴鱼少儿英语是隶属于杭州伴鱼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驰名品牌”,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读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鹏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读我公司取得第17249189号“伴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学;

教育;

培训;

辅导(培训);

职业再培训;

教育信息;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函授课程;

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截止)。

此后使用该商标先后推出软件名称“伴鱼少儿在线上课ios版软件「简称:伴鱼少儿英语」V1.0”、“伴鱼绘本阅读软件「简称:伴鱼绘本」V2.0”、“伴鱼自然拼读iOS版软件「简称:伴鱼自然拼读」V1.0.0”等多款在线英语教育产品并均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019年12月23日,读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读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浏览“前景加盟网”,点击网页底部的“可信网站身份验证”,显示“前景加盟网”为鹏讯公司旗下网站。

在“前景加盟网”中搜索“伴鱼”,显示“加盟品牌‘伴鱼少儿英语’经营模式:直营、特许;

品牌源地:杭州;

门店总数:324家;

合同期限:2年;

经营产品:少儿英语;

企业信息:杭州伴鱼英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信息,加盟详情显示:伴鱼少儿英语是隶属于杭州伴鱼英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驰名品牌……。

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杭州伴鱼英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相关企业信息。

读我公司主张2200元合理开支,并提交了全额公证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读我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读我公司系第17249189号注册商标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鹏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前景加盟网”中允许他人以不存在的“杭州伴鱼英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伴鱼少儿英语”的加盟项目并使用读我公司的logo;

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读我公司要求鹏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鹏讯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读我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确系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鹏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22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读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3元(原告预交),由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原告预交),由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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